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作出的判決,既考慮到程序正義的基本原則,同時也考慮到“實質正義”的貫徹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按照循序漸進原則實現普遍選舉,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作出決定,2017年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遍選舉產生。香港普遍選舉路線圖和時間表已經確定,只要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就可以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立法會普遍選舉。然而,香港一些政治人物擔心夜長夢多,他們害怕香港社會發展對他們不利,因此,企圖採用非法手段干擾香港民主選舉進程。本案當事人之所以採用暴力手段表達自己的意見,實際上就是想要迫使中央政府改變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棄之如敝履。他們提出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方案,明顯違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提名委員會制度,理所當然地遭到中央政府拒絕。
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維護了香港政治體制
如果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依法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那麼,當事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事,為了製造聲勢,當事人居然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採用暴力手段,對維護秩序的香港警察發動攻擊,這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緊緊圍繞著當事人“行為”性質展開辯論,而不是對當事人的“政治訴求”作出司法判決,司法判決極為精彩。
香港是中央政府直接領導的特別行政區,香港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因此,對香港立法會選舉和香港司法機構審判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向中央政府報告,並且由中央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解釋具有終極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構必須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嚴格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立法解釋,宣布少數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無效,充分反映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法律性質,也充分體現了香港司法機構嚴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審理案件的專業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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