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正抓緊改革監察系統,決心建立統一的監察機關,提高反腐敗的效率。部分學者認為,國家監察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紀律處分的作用,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但是,也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必須充分發揮檢察效能作用,依法督促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當然,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強化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的職責,使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為國家工作人員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劍,隨時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威懾作用,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範於未然。
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忽視了國家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之間的分工,忽視了國家監察機關與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區別。國家監察機關是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設立的國家監察機關,國家監察機關不同於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機關是依照國家監察法行使自己的職責,因此,不能依照黨紀處分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而應當依照國家監察法對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監督。在監督過程中可以立案調查,可以談話詢問,當然也可以採取留置措施。國家監察機關不是起訴機關,對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提交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國家監察機關主要是依照國家監察法的規定,對於那些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採取行政處分措施。國家監察機關可以直接對違反國家監察法的行為作出認定,並且對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國家監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工作中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可以直接作出認定,對於工作中出現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工作中出現的疏忽行為,則可以提出國家監察建議,督促其改正錯誤,如果屢教不改,則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
澳門廉政公署的做法,對內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意義。國家監察委員會應當建立直接接受公民投訴的機構,充分依靠人民群眾,發現問題線索,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國家監察委員會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對應該由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的問題作出紀律處分,當然也不能對應該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犯罪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國家監察機關行使法定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各項檢察工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對調查對象或者行政相對人提出建議,可以提出整改意見,如果被調查對象或者行政相對人不進行整改,那麼,國家監察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在反腐敗的問題上既要高度重視結果,更要高度重視原因,從源頭抓起,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腐敗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給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