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快評/國務院6日發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列明“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屬間諜行為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細則在公布日即昨日起實施,台灣媒體及網民不少將焦點放在“破壞統一也算違法”上。
大陸“反間諜法”於2014年11月通過施行,取代原來的“國家安全法”。當中第39條提及“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並未做出定義和規定,昨天實施的“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令這部法律更為完備。
除了破壞統一即屬違法這一點之外,“實施細則”針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都做出定義,明確“以外”行為的內容包括8類,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等,都在違法之列。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不必過度解讀為衝著台灣而來,但不可諱言會對台灣造成法律效應,它是懸在搞分裂者頭上的一把利劍。破壞統一即屬違法,搞“台獨”就須準備好坐牢。而台灣當局過去長期支助大陸反對勢力,內外勾結的行為,在“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之下,今後勢必風險加大、更難進行。
“反間諜法”是大陸的法律,“實施細則”主要著眼於內外的總體局勢。對“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者而言,這是一把高懸的利劍,不論是“台獨”、“港獨”,都可能因搞分裂而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