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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開閘消費金融公司,的確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 |
中評社北京8月22日電(評論員 張沐)為落實國家“保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觀經濟政策,加大金融對擴內需促消費的支持力度,中國銀監會8月13日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審批工作。由於消費金融公司在中國屬於嶄新的金融業務經營,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且中國個人信用體系仍有待不斷完善,因此,將對此類機構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成功後再加以推廣。毫無疑問,此番開閘消費金融公司,的確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的增長,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也有利於滿足不同群體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需求;還有利於豐富中國金融機構類型,促進金融產品創新,進一步提高金融業的服務水平。
該《辦法》共5章39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最近一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資本為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結合國際經驗,對消費金融公司設定了有關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等。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辦法》規定了三方面相關內容:貸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洩露;對逾期貸款的催收應採取合法的方式,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應該說,金融危機讓廣大消費者捂緊了錢袋,也使零售企業受到明顯影響。如今,啟動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對零售市場來說,無疑是一則利好消息。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教授認為,選擇這個時機,正好是國家應對金融危機,刺激消費,拉動內需的時刻,拉動內需就需要有一些金融手段支持,雖然目前國內已有一些信用卡消費等支持手段,但是作為一種金融機構的形式提出消費金融公司,這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從這個意義上講,此時推出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對當前中國擺脫危機、改善消費不振的局面有著特殊意義。
所謂消費金融,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在中國,應該承認這樣的專門公司對消費者來說還是一件新鮮事。但是消費金融業務作為國外零售市場所採用的一種成熟模式,歐美等國已經有了深厚的市場基礎,並得到廣泛使用。如今,當這一模式移植中國,它是否會如預期的那樣改變中國老百姓的生活方式呢?作為一類新型金融機構,其運作方式如何?是否具有生命力?它所提供的服務和商業銀行目前提供的業務是否有交叉?消費者從中可以得到什麼樣的實惠?種種問題,都有待公眾在實際生活中增進認知和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