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以前就曾經發表文章認為,中印關係是一種“競爭性共生關係”。之所以稱之為“競爭性共生”,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中印之間確實存在一定的競爭,主要表現在地緣政治、商品市場、能源等許多方面,但這些競爭並不一定是零和遊戲,中印之間如果能夠彼此信任完全可以進行合作。事實上,中印之間確實也有合作,比如在能源領域,在反恐問題上。
除去競爭的一面,中印關係基本上可以定位為“共生關係”,這種共生關係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其一,中印兩國作為同時崛起的兩個新興大國,在國際體系中處於相同的地位。它們既是現有國際體系的受益者,同時也都面臨著現有國際體系的約束和國際體系主導國家的打壓。它們希望能夠逐漸推動國際體系的改革,因此在一些全球性問題上,中印兩國有共同的利益。比如在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氣候變化、WTO談判等問題上,中印兩國與巴西、南非等共同組成“金磚國家”和“基礎四國”,有力地推動了國際體系的變革。如果中印等國在這些全球性問題上不團結合作,那麼,它們就會被現有國際體系主導國家各個擊破,甚至有可能一蹶不振。
其二,在中美印三邊關係中,印度的崛起得益於中國的崛起。如果沒有中國的繼續強大,美國絕不會讓印度繼續強大下去;如果印度惹惱了中國,印度能不能得到美國幫助則尚在兩可之間;而如果印度超越了中國,那麼受到美國制衡的就會變成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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