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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蘇貞昌應懸崖勒馬,為法理保留一線生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1 10:01:43  


  中評社香港2月1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行政院院長”指示“法務部”研究,就吳淑珍之“國務機要費”案中“總統刑事豁免”問題,聲請大法官釋憲以期停止審判,“法務部”所屬認為“法務部”乃至“行政院”並無就此聲請釋憲的適格性,檢察官所組成的檢改會也已向“法務部”表達不應如此的態度。“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在媒體詢問“法務部”的立場時,答稱“法務部”沒有立場,只有內閣的立場。這是一個觀念極其偏差的答案,其中已經涉及法律倫理原則,必須釐清。

  先談“法務部”在“內閣”裡面的定位。擺開“法務”部其他的法定功能不談,就本件而言,“法務部”承“行政院”之命研究聲請釋憲的可行性,顯然是扮演“內閣”法律顧問的角色。一旦所研究的問題在法律規範秩序中並不可行,就該思考,“法務部”擔任法律顧問究竟是職業槍手(hired gun),只知執行命令,不問命令在法律上是否妥當呢?還是本於專業良知,坦率告訴請求提供諮詢意見的當事人,所詢問題顯無法律上的理由,不能貿然行事?事實上,由“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的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就是在防止律師忽略了法律的界限,成為不計是非而為當事人盲目效命的職業槍手,此一條文,亦已透過律師倫理規範成為法律倫理的基本環節;也就是,“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或為欺罔之告知。” “法務部”為“內閣”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在聲請釋憲的案件中,如果明知顯無理由提出釋憲聲請,只是基於內閣決策必須如此行事,那與職業槍手何異?身為律師倫理事務的主管機關,可以明知故犯,只知政策風向、不問法律是非嗎?不怕背負違反法律倫理誡命、背離專業原則的罪名嗎? 

  更透徹地說,我們要求“法務部”之主事者不能唯權力是尚,棄法律原則不顧的同時,也以同樣的標準要求“行政院”,特別是“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這件事,從陳水扁、蘇貞昌、施茂林到李進勇,無一不是習法出身的法律人,正分別擔任“總統”、“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次長的要津職位。吳淑珍是訴訟被告,陳水扁是當事人的丈夫,在案件之中也脫不了參預其事的干係。當事人之夫利用自己的“總統”身分聲請大法官解釋刑事豁免的憲法問題,冀求大法官諭令法院停止審判其妻子,創造曠古絕今的先例,是否沾汙“總統”職務身分,應該另行仔細討論。當他表達希望“行政院”同時聲請釋憲的時候,蘇貞昌院長該不該不問“行政院”的公部門立場,只基於黨派考量或是權位利害依計行事,就是考驗蘇貞昌法律價值倫理判斷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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