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4日電/NCC兩名委員以親屬充任委外的公務車司機,被“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為“人贓俱獲”,並越級作出停職處分。
用自己的兒子和姊夫充任支政府薪水的公務車司機,確實是一幅很刺眼的圖像,即使法所未禁,並未違法,但實非社會視聽所能接納。
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刊登文章指出,問題在於,扁政府是否用同一標準來對待類似案件。就以司機論司機吧,許多人應仍記得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的一名黃姓司機,突然一夕暴升為十職等的機要秘書,薪水自三萬元暴升至近八萬元。尤其匪夷所思的是,黃某任司機期間,每月所報加班費達一百廿小時,平均每日四小時,共計近三萬元;但一名“法務部”所轄檢察官每月報領加班費的上限則為一萬元。陳定南的這一筆帳,當時也是“人贓俱獲”,卻未見扁政府作任何處分。
再就親屬論親屬。蘇貞昌被爆料在台北縣長任內,聘用小姨子擔任八職等的勞工局視導長達八年;如今亦仍是“委外勞資調解委員”(你看,也是“委外”!)。然蘇貞昌說未“違法”,但NCC委員之親屬委外任司機其實亦未“違法”。更荒唐的是,蘇貞昌竟稱,迄今他的小姨子仍受縣政府任用,可見足以勝任;倘若此說可通,則是否只要台北縣長周錫瑋未處以“停職”,蘇貞昌任用小姨子就沒有爭議?
這類案例不勝枚舉。陳幸妤的家傭阿卿嫂可以支領台灣“國安局”情報津貼,蘇貞昌可以聘小姨子任八職等視導,兒子陳致中可以破格錄取為軍法官,別人的兒子卻不能擔任法所未禁的公務車司機。何況,有人被處停職,有人卻處人以停職。
不平則鳴,豈非人情之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