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日電/台灣中央日報今日發表社評說,中廣股權轉讓案,最近越演越烈,不但“行政院”與NCC連日“對幹”,藍綠黨團也相繼加入混戰,未來誰勝誰負固然還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肯定,民進黨政府在此事件中,從一開始就準備要NCC好看。
按照民進黨政府的說法,趙少康夫婦透過八家公司將資金分成四路,匯入華夏投資公司,以一億元吃下三十二億元的中廣,NCC卻予許可,未能善盡審查之責,“形同放水”。因此“行政院”除了準備撤銷原許可決定,並揚言要將NCC瀆職委員與趙少康一併移送法辦。
社評說,如果“行政院”所說都是事實,NCC當然應該譴責,但此一問題牽涉複雜,不能只聽“行政院”的片面之詞。表面看來,本案焦點似乎是交易過程有無違法,但真正關鍵則在於NCC有無失職。“行政院”質疑趙少康透過多家“空殼公司”向中廣購買股權,意在規避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廣播事業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該事業總持股的百分之十”;而且以一億元價購三十二億元的中廣,根本就是“假交易”。
從目前所有公開的資訊看來,所謂一億元只是簽約訂金,無需多做解釋;至於這些公司,確實都與趙少康夫婦有關,但其資金均實際到位,也實質購買中廣股權,四家公司受讓持股皆未超過五十%,完全符合規定,有關是否違反自然人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的規定,固有爭議,但主要責任也不在NCC,因為依照NCC職掌,只管有沒有黨政軍勢力或港澳中外資的介入,而不管有多少資本。
社評指出,事實上,為了審查中廣股權移轉案,NCC曾去函十個政府相關機關,但主管資金來源和公司營運的金管會和經濟部,都沒有提供具體資料,行政院現在卻反咬一口,聲稱這些單位並沒有“表達同意”。試問,這樣的邏輯如能成立,NCC不也一樣可以主張,當時所有的機關都沒有“表達反對”嗎?
更重要的是,從民進黨“立委”日前公布的相關資金流向,鉅細靡遺,試想,如此詳盡資料如果不是政府單位提供,會有這麼完整嗎?顯而易見,民進黨政府早已深入調查,而且掌握若干資料,但在NCC要求提供以審查時,卻不肯提供,等到股權移轉通過後,再罵NCC“未能善盡審查之責”,試問,如果趙少康確實違法,掌握證據的民進黨政府,卻不讓NCC知道,那麼責任究竟在誰?難道還不清楚嗎?“行政院”不是故意“入人於罪”,就是存心要讓NCC難堪。做為台灣最高行政機關,可以如此“惡整”嗎?
我們必須指出,“行政院”把NCC視為眼中釘,必欲除之而後快,早已不是第一次了!民進黨老拿釋字六一三號斷章取義,指責NCC是“違憲機關”,又強調“基於責任政治,行政一體原則之精神”,“行政院”可以對NCC為指揮監督,卻從不提做為獨立機關,NCC就其法定職權事項所為之決定,在“行政院”體系下本來就具有最後性,不受“行政院”的事前指揮或事後監督;同時釋字六一三號解釋也明白指出,獨立機關的存在,是要“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時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政治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如今,“行政院”對中廣股權移轉的個案,大加撻伐,不但明顯是對個案的干預,也嚴重違反大法官對獨立機關權責的闡釋。說穿了,只是要讓獨立機關的NCC,不能獨立公正的行使職權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