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8日電/陳水扁及其妻吳淑珍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律師團昨日當庭聲請傳喚陳水扁作證。儘管這一招早在檢方預料中,並事先做好“不傳不說實話證人”的預防準備,惟隨著台灣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的出爐,辯方大有以“陳水扁當王牌”的著力空間,讓訴訟進行舉步維艱,傳與不傳陳水扁作證,都讓合議庭大傷腦筋。
中國時報報道,台灣大法官會議今年六月十五日作成的六二七號解釋,雖說“橫看成嶺側成峰”,各方解讀不同,但該解釋文中,明確就“總統”作證,有了明白的解釋。
解釋文提到,“總統”以他人為被告的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的尊崇。
依六二七號解釋文,如果合議庭決定為馬永成、林德訓涉案起訴部分,傳喚陳水扁作證,合議庭只能離開法庭,屆時得看陳水扁是在官邸還是“總統府”辦公室,才能決定到何處“就訊”。
至於如何就訊,程序如何進行,六二七號解釋沒有說清楚,又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如何就訊陳水扁,就成為合議庭第一個難題。
再者,要就訊陳水扁進行訊問,法庭整套人馬,包括審檢辯三方、書記官,以及相關開庭錄音設備,都得備齊,陣仗勢必浩浩蕩蕩。
因為是訊問證人,就訊陳水扁時,合議庭也必須帶著與案情有關的相關卷宗資料,在陳水扁聲請發還“國務費”相關扣案資料,合議庭還沒有作成同意與否的情況下,帶著大批卷宗資料就訊,是否“自投羅網”?萬一陳水扁藉此主張這是六二七號解釋的“機密特權”,硬是要“扣”下法院帶去的資料,那怎麼辦?
就常情,“總統”絕對不會這麼做,但有如此風險,也不能不考量,是否要傳喚陳水扁。這種顧慮,又讓合議庭不得不好好想清楚,是否要依辯方聲請,同意傳喚陳水扁作證。
即便風險考量多慮,就訊陳水扁作證時,陳水扁倘若對詰問待證事項,主張是“機密特權”,前往就訊就毫無意義,達不到釐清的目的,反而成就被告律師團讓陳水扁作證,形成“擋箭牌”,達到拖延訴訟目的,讓“國務費”結案更橫生枝節。
合議庭繼先前陳水扁聲請發還扣案證物,還未作成裁定情況下,又得因應辯方聲請傳喚陳水扁作證,“國務費”的詭譎,讓合議庭三位法官,再一次面臨嚴峻考驗。
律師團出奇招 聲請傳扁作證
據悉,涉及扁家的“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台北地方法院廿七日開庭審理。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的委任辯護律師,在證人種村碧君當庭坦承不知道有“甲君”這個人,“我是把發票直接交給‘總統夫人’吳淑珍”後,當庭再出招,聲請傳喚陳水扁作證,公訴檢察官則認為沒有必要傳喚。是否傳喚陳水扁作證?合議庭將在八月十日開庭時宣示。
公訴檢察官則秉持本案第一次開庭開庭審理時的主張,認為“不傳不說實話的人”,強調陳水扁指示馬永成、林德訓二人從事的外交工作,是事實,並沒有涉及貪汙問題;本案只是發票和實際支出不吻合的偽造文書問題,依現有的卷證資料,就可以查明,沒有必要傳喚陳水扁作證。
合議庭最後表示,因檢辯意見不同,評議後,將在八月十日上午開庭時,宣示是否傳喚陳水扁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