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9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的社論說,巴紐案中,台“外交部”經手十億元所謂“祕密外交”經費不知去向,匪夷所思,超乎想像。自案發以來涉案當事人公開自清的種種情節,漏洞百出,誰都不信原因出在邱義仁“愚笨”或黃志芳“天真”,誰都懷疑背後必有隱情。以邱義仁尚未辭職,即已遭到限制出境;“海巡署”破天荒地將“行政院副院長”畫影圖形,通令所屬,嚴防偷渡,此事何等嚴重,童頑可知。檢方雖已出擊,但陳聰明“檢察總長”領導下的檢察機關作業部署及相關行動,委實令人不敢恭維。
誰都可以看得到、誰也都充滿狐疑,檢方行事誤失之處,似乎不堪細數。其中辦案動作遲緩已經有目共睹!且不談本案早在二○○六年即已發生;上周內情公開,轟動社會,檢方先只鎖定吳思材為對象,本周才對邱、黃、柯等高層人士採取行動。如果說是為了周密部署,那也應該,但是八路重兵雷霆搜索,扣押之文件資料似乎有限,只能給個邱副院長辦公室“一塵不染”的評語。相較於邱義仁事前的老神在在,外界懷疑是否辦案不力,不為無因。搜索黃志芳宅第,黃志芳不肯開門近一小時;媒體跟著檢察官在門外靜候以示尊重,謙遜的辦案態度似也迥異一般。初始檢方未辦大魚、先拿吳思材試刀時,第一次聲押竟因證據不足而遭法院駁回,險讓吳思材出境溜走。而全台注目的焦點恰是,對於這樣一件上達天聽的超級大案,檢方執法究竟有無政治考量,先決定政治停損點,以致大失常態?
社論說,其實,就在本案發生的那一年,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將“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後任命,任期三年,並於“最高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涉及“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之貪瀆案件;以及“特殊重大”的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而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其目的,原是要設立一種可以超越於政治之外,不畏權勢,偵辦涉及高層官員之重大刑案的辦案隊伍;而現任“檢察總長”陳聰明,正是新法之下的首位試金石。
然而,人民及法律殷切期盼他不畏權勢的“檢察總長”,及其領導的特偵組,成軍以來,有無豐功偉績?在波及全台的首長特別費案中,檢察體系迄今拿不出統一的法令見解,起訴不起訴的標準不一,離離落落,辦案的特徵則是濫權、草率,無以服人,也難以定罪,眾多天王政治巨星涉案,唯一判決有罪確定的竟是足令法官夜不安枕、社會同感哀憐的小吏余文。昔日“監察院”若是只拍蚊蠅,不打獅虎,就被謔稱為“蚊子院”。現在“監察委員”懸缺數年,行政高層違法亂紀囂張妄為,無以復加。特偵組呢?好像連蚊子都打不乾淨俐落。
社論質疑,巴紐案涉案層級史無前例之高,難道不是該由特偵組辦理的案件?陳聰明“檢察總長”竟然指定交由台北地檢署而非特偵組辦理,是何道理?是因為法院組織法規定“總統”涉案由特偵組辦理,陳總長不想表示“總統”涉案嗎?是因為法律規定高層“貪瀆”案件由特偵組辦理,陳總長不想表示本案是“貪瀆”案件嗎?是因為本案不算特殊重大案件,所以總長就不指定交由特偵組辦理嗎?還是因為特偵組檢察官依法不受任何審級層次的約束,外界質疑本案有適用外患罪的可能,外患罪依法由“高等法院”管轄,不在地檢署權限範圍,不由特偵組辦案即可確保本案不能朝外患罪方向辦理嗎?
法院組織法特設特偵組,期使辦理政治大案無所畏懼,原來,“檢察總長”隻手即可讓特偵組投閒置散,法院組織法規定作用落空,檢察機關的勇氣信用跌至谷底!
本案發生後,涉案者有人一派輕鬆,不以為意;有人說話避重就輕,規避責任;有人深諳防身之道,噤聲無言,實質上行使刑事緘默權利。似乎都是好整以暇,有備無患。反而是責在摘奸發伏的檢方,有無畫地自限,步履踉蹌,色厲內荏,讓人看破手腳?特偵組成立以來效益不彰,連巴紐案也派不上用場,我們不禁要問:“立法院”是否該立刻修法廢了它吧?也免得放在那裡只是擺設,反而引人誤解“檢察總長”面對高層犯罪案件精心調度的背後,具有政治考量,壞了檢察一體的招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