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美國國務院發言人9日表示日本對沖繩擁有主權,這一表態與歷史事實矛盾,因為沖繩古稱琉球,曾為中國明清時代藩屬國,由於後來日本入侵而被日本佔領,而國際法規定侵略及其後果不具任何正當性。
新民晚報刊登復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復旦大學美國研究中心主任沈丁立的分析文章稱,美國這一表態還與當代國際法律體系矛盾:
第一,中美英三國1943年聯合發表的《開羅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注意以上三項是並列的,美國在二戰後對沖繩的佔領與托管,正是根據上述第三項所認定的沖繩是被日本以武力攫取之土地。
第二,中美英三國1945年聯合發表的《波茨坦公告》指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顯然,琉球不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範圍內,日本也不屬“吾人”。至於“其他小島”是什麼,需由中美英共同說了算,而非其中任何一方說了算。因此,只要中國反對,美國就無權單方面認為琉球是“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
第三,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47年通過的第318號決議,琉球諸島以及釣魚島由美國托管。可見,美國對琉球托管之合法性最終來源於聯合國。而《聯合國憲章》第83條第一款規定:“聯合國關於戰略防區之各項職務,包括此項托管協定條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安理會行使之。”美國固然有權結束托管,但根據上述條款,美國無權自行決定將托管地區擅自給予任何一方,這種決定必須由安理會作出。
但是,琉球“歸還”日本根本未經安理會討論,而是美日之間私相授受。如果琉球都不能確定屬於日本,那原先就不歸屬琉球的釣魚島也必然屬於日本的邏輯就更是奇談怪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