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3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昨日(2日),國家衛健委官網發布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公開徵求意見。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本次徵求意見稿將新冠肺炎疫情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提出發現甲類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同時,將建設方艙醫院等成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此次修訂還完善了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要建立報告獎勵和責任豁免制度等。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0月15日。
乙類傳染病新增
人感染H7N9禽流感及新冠肺炎等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完善了傳染病分類制度,明確提出了甲乙丙三類傳染病的特征,並對不同類別傳染病在監測範圍、報告主體、報告時限等方面進行了區別規定,進一步突出重點,體現了分類管理的理念。
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明確,甲類傳染病是指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別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強制管理、強制隔離治療、強制衛生檢疫,控制疫情蔓延的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嚴重,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採取嚴格管理,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降低發病率、減少危害的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種傳染病。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其中新增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以及今年新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提出,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增加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征的
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
徵求意見稿重點突出了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包括在甲乙丙三類法定傳染病的基礎上增加“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並進一步完善報告、管控方面的針對性措施。此外,還完善了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明確各級各類機構的報告責任及時限要求,建立報告獎勵和責任豁免制度。
比如,徵求意見稿第36條明確,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甲類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對乙類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應當於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
值得關注的是,該條文明確,“國家對發現並報告具備傳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發傳染病疫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經確認排除傳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建設方艙醫院等成功做法
上升為法律規定
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和報告制度。例如,多渠道開展監測,建立臨床醫療、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門、跨地域的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此外,將健全傳染病救治網絡建設。構建平戰結合的綜合救治體系,將建設方艙醫院等成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治療中的作用。例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市民活動中心以及學校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為重大疫情發生時的應急醫療救治和患者隔離需求預留接口,便於緊急需要時作為臨時性救治場所或隔離區域迅速投入使用。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監督執法及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給予適當津貼,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故意隱瞞傳染病病情者
將追究法律責任
徵求意見稿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增加對個人和單位不配合實施傳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處罰規定。
比如,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拒不履行政府發布的防控決定、命令的,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的流行病學調查等防控措施的,故意隱瞞傳染病病情的,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的,以及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有其他干擾、阻礙、妨害傳染病疫情防控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