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運用了巡視工作的新成果
巡視成果的運用,是發揮巡視監督作用、增強巡視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巡視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保持其強大生命力的重要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解決問題的擔子壓給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對於巡視中發現的問題,要讓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擔負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被巡視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擔負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根據巡視反饋的問題制訂問題清單、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做到全面整改,一個不落。黨委紀委書記和派駐紀檢組長要經常與黨委、黨組書記交換意見,推動督促落實整改要求,同時,要強化機關各級黨組織的責任擔當,對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的提出問責建議,推動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傳導壓力的局面,真正把“兩個責任”落實下去。巡視組還要根據整改進行情況,積極會同案件監督管理、組織人事等部門,跟蹤了解整改問題、線索辦理情況,確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必要時,對已巡視過的地方或部門殺個回馬槍,對整改不力的進行“再整改”,對一些難以發現的問題 “再發現”,對尚未深入了解的問題“再了解”,持續形成“再震懾”,確保巡視工作見到實效。
五、制定了巡視工作的新法規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在探索中發展,在發展中不斷創新完善,中央和省區市都積累了許多豐富經驗和做法,這些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便於今後更好地開展巡視工作。同時,影響和制約巡視工作深入開展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亟待通過修訂條例的方式加以解決。因此,制定新的巡視工作條例是巡視工作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巡視工作不斷深化改革的內在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對巡視工作條例的修訂提出了明確要求,“要及時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經驗,把聚焦中心、堅持‘四個著力’、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創新組織制度和工作方式、善用巡視成果等寫入條例,不斷完善巡視制度,使各級巡視組能夠更好地依紀依法開展巡視”。
可見,正是巡視工作的實踐經驗,以及巡視工作條例的制度化制定,使得從嚴治黨打出了“組合拳”,發揮了震懾作用。當前,政治生態已經越來越好,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體制機制已基本形成,巡視已經成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平台,是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手段,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保證。
(來源:中國網;作者:李寧 中央黨校科研部科研協作處副處長 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