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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育部”。(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8月10日電/台“教育部”6月30日通過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第6條、第6條之1、第6條之2草案,即開放香港、澳門高中、五專(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來台就讀,並鬆綁需直系親屬才能擔任監護人之規定,待“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預計8月底公告,最快明年開始實施。
根據現行“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規定,港澳學生必須持有台灣居留證,才能來台就讀高中、中學或小學,而且若要就讀公立高中,僅限華僑高中可就讀。
根據修改後的版本,未來港澳學生只要提供足夠在台就學的財力文件證明、在台監護人資格證明等文件,就能在境外申請來台就讀高中、五專,也就是說,港澳學生不須自己或父母有台灣居留證,即可來台申請就讀。
台“教育部”表示,因考慮家長無法陪孩子來台就讀,因此,新增在台監護人規定,只要在台灣有“中華民國”戶籍,且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台幣90萬元以上、無犯罪紀錄者,每人可擔任1名學生的監護人;同時,也開放學校校長、董事長或董事可擔任監護人,每人則以擔任5名學生的監護人為限。
修改版本也增訂,開放華僑高中以外的的公立高中,也能招收港澳學生,只要有意申請的學校擬具招生辦法,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教育部”報請核定即可。
根據台媒報道,台“教育部”官員表示,修正辦法近期會對外公告,未來華僑高中以外的公立高中也能招收港澳學生,因公立高中多屬地方政府權責,“教育部”已與地方政府積極協商,私校對鬆綁政策亦樂觀其成。
官員強調,因高中生年紀較大,可單獨來台,這次先開放來台念高中。至於是否放寬來台就讀國中、小學,因涉及雙親來台照顧事宜,衍生問題較複雜,尚待評估,開放會循序漸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