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日電/光明網刊載作者陳慶貴的文章說,近日,連續發生媒體報道遭干擾報復事件(7月31日《新京報》)。
7月30日經濟觀察報社稱,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委宣傳部和遂昌縣公安局專程來京向該報及該報記者仇子明道歉。此前,仇子明因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前日,遂昌縣公安局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對仇子明的網上通緝也同時撤銷。同日16時許,四名自稱霸王集團員工的青年男子被指闖入《每日經濟新聞》報社上海辦公區,圍堵報社門口,推搡該報記者。另據《華夏時報》通報稱,7月29日該報社女記者陳小瑛疑因報道深國商負面新聞被打,對此,《華夏時報》在聲明中稱,“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打擊報復行為。”並稱,目前深圳警方已立案調查。《每日經濟新聞》稱此事或與其批評報道有關。
記者因為采寫批評報道而罹遭報復近年來不是新聞,記者有無權利采寫批評報道以及采寫批評報道該不該罹遭報復也不是問題。我的問題是,現下報復方式由人身傷害向公權染指升級更令人想來後虞。
我之所以說報復方式由人身傷害向公權染指升級更令人後虞,是因為二者之間有著本質區別。前者是顯而易見的非法行為,後者則是貌視合法的非法行為;前者傷害後果可能僅且皮肉之苦,後者則有可能招致自由罹遭剝奪精神受到摧殘;前者容易被繩之以法,後者則難以被依法追究。
值得警覺的是,近年來公權染指報復記者呈走高態勢。引發正義輿論強烈反響和詬病的典型案例還有:某縣委宣傳部發公函辱罵記者案。膽大包天登峰造極者當屬:2008年1月4日,《法人》雜誌記者朱文娜因一篇批評報道而遭遼寧鐵嶺市西豐警察進京拘傳,最終的結局是:西豐撤銷了對朱文娜的刑事誹謗立案,西豐縣委書記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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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媒體輿論監督生態惡化不容樂觀。“防火防盜防記者”成為一些地方公權部門的警示標語,“打的就是記者”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的口頭禪。從記者採訪需要相關部門批准的高門檻採訪被“全程陪同”的“軟暴力”,到受到威脅毆打毀壞採訪器材等惡性事件,再到羅織罪名構陷無辜司法迫害等待等,“防記者”行為可謂層層升級愈演愈烈。升級標誌當是:某些人對記者的報復已不屑於原始簡單的人身傷害,甚至已不屑於選用新聞侵權民事訴訟,而更願意用刑事訴訟的方式從精神層面愈加徹底地打擊報復記者,企圖達到下不為例殺一儆百的目的。據為眾多記者做過代理律師的周澤統計,目下“問題記者”涉及罪名達十多個,介紹賣淫罪詐騙罪誹謗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妨害公務罪窩藏罪等等,不一而足。由此,坊間輿論將報復記者成因歸咎於保護媒體監督權和記者採訪權的專門法律欠缺,包括我本人在內的公民不止一次地大聲疾呼《新聞法》出台。
然而現下看來,當公權公然染指報復記者,縱有新聞法又能若何?其實,對光天化日之下明火執仗對記者大打出手者,即便無有《新聞法》也不難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因為記者首先是公民,歹徒已經構成了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記者職務權利的雙重侵犯,即便沒有《新聞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已足以懲戒;而對公權染指報復記者則不一樣。一者,在少數地方“老子就是法”的主政官員眼中,司法警力不過是其治下的“保鏢”“家丁”“打手”,法頂個屁用!再者,法一旦淪為無法無天執法者手中玩弄的魔方,變通執法循私弄法貪贓枉法便會把《新聞法》架空。在“依法追究”的名義下,非但正義難以申張違法得不到追究,甚至還有可能縱容報復記者的囂張氣焰和作惡慣性。作如是觀,一旦權大於法權掌控法,有法等於無法,甚至有法比無法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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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評論《記者仇子明案應當一查到底》一文如是寫道:從全國範圍來看,媒體履行新聞監督職責的環境不容樂觀,阻撓記者正當採訪甚至毆打記者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甚至錯誤地把新聞監督歸置於維護社會穩定的對立面,千方百計給新聞監督設置障礙。這些荒唐事件的背後,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企圖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暴露的是權大於法的錯誤觀念。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如果公權力對採訪權造成干涉或損害,公權部門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公眾期待著仇子明案一查到底的結論。
因此,現下我們固然需要續敲邊鼓呼籲《新聞法》出台,更要藉以最嚴厲的懲戒措施,堅決防止和遏制權大於法觀念蔓延和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的事件發生和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