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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擋了文物回歸之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16 12:24:25  


圓明園獸首
  中評社香港10月16日電/新華網報道,2010年7月28日,當英國首相卡梅倫坐在印度某電視台接受採訪的時候,印度公眾紛紛給欄目組打來電話,要求英國歸還一顆名為“科伊諾爾”的鑽石,而卡梅倫經過短暫的思索,最終做出了令印度民眾失望的回答:“如果這樣做,英國的博物館很快就會空空如也。”

  看來,印度人想要英國歸還這顆於1849年被掠走的重達105克拉的鑽石,以及眾多在殖民地時期流失境外的國寶,還需一番周折。但印度公眾對其海外珍貴文物的追討熱情很快在中國掀起一場反思:分散在47個國家中的上百萬件中國藝術珍品(此數據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估計),以及流失在海外民間無法計量的中國文物何時能夠回歸?而它們的回歸之路又有著怎樣的無奈與坎坷?

  國際公約為何難以促成文物回歸?

  1996年中國政府簽署《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按照《公約》規定,任何因戰爭原因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該歸還。 但自簽署以來,中國依照《公約》從海外追討回的文物寥寥無幾,直至2009年,沸沸揚揚的法國佳士得拍賣銅兔、鼠首事件中,以劉洋為代表的中國律師團試圖以該《公約》為依據將佳士得告上法庭,但最終因為法國巴黎法庭認為該訴訟的委托方——歐洲保護中華藝術聯合會沒有直接請求權而駁回了中國律師團的請求。依據《公約》追回文物的希望就這樣在億萬中國人的關注下再次破滅。於是,有懷疑者認為,所謂的《公約》不過是一紙空文。

  而敗訴的劉洋在事件過去一年後,卻向記者坦言說,在他看來,《公約》是關於文物追索和保護方面最好的一個依據,它充分體現了文物流出國的意志。比如它解決了文物追索方面的時效難題。“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律要限定訴訟時效,我國一般是兩年,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按照時效,由於歷史原因,中國文物從丟失到起訴往往早已超過了最長時效。因此,《公約》規定“任何締約國可以聲明一項請求應受七十五年的時效限制,或者受到該國法律所規定的更長時效的限制。”劉洋解釋說,正是由於“或者受到該國法律所規定的更長時效的限制”,使得借助我國法律中的某些條款,就能將訴訟時效延長到最大。“我們國家民法通則有一條,未曾確定給公民法人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不受時效限制。另外,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院長可以執行延長時效,且並沒有規定延長多少。”

  既然《公約》充分體現了文物流出國的意志,為什麼還是鮮有文物能夠通過《公約》回到原有國。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的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說,目前擁有中國流失文物最多的幾個西方國家,至今未在《公約》上簽字。因此,《公約》對這些國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最利於文物流出國的“沒有時效限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條文化”。而一向推崇《公約》的劉洋也同樣認為,“公約中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本《公約》需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者核准”但並沒有明確指出需要簽署國的哪個部門核准,劉洋說,這就使得在法國,其實該國外交部已經簽署了《公約》但其議會並沒有通過,因此前者簽署的《公約》是否體現了簽署國的意志就值得商榷。“這樣,在遇到類似銅獸首的糾紛時,法國完全可以稱議會沒有通過,而否認自己是《公約》的締約國,從而不受約束。”(來源: 收藏投資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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