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確是一種傳統,可那是落後的發展條件和愚昧的認知下所發展起來的傳統,當我們進入到現代社會,思想被啟蒙、傳統被祛魅之後,應該能對傳統做出理性的審視,繼承精華拋棄糟粕,對傳統進行創造性的轉化,在取舍中創造屬於我們自己的傳統。不錯,我們在精神上永遠不能割斷與傳統的聯繫,需要傳統來確證自身的文化認同和身份歸屬,可能夠承載這種功能的主要是價值層面的,而不是鞭炮這種低劣器物層次的。傳統不是一種裝神弄鬼、唬人的神秘巫術,不是掛上傳統的名義就有了侵害的正當性,存在了千年並不意味著就是合理的,進入當下的時代,就須經受住這個時代價值標準的現實審視。不能縱容其打著文化傳統的旗號肆無忌憚地破壞著公共生活。
再從現實環境看,鞭炮的存在,可能與農耕時代的環境相合。地廣人稀,鞭炮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很小:污染很容易散去,噪音影響很小,每家每戶都在放鞭,即使侵權也是相互默認接受的。關鍵的是,每家每戶都有一個獨立的、可燃放爆竹的私人空間,在自家院子里放鞭,對別家影響不大;而且鄉村的生活習慣基本相近,起居時間差不多,在放鞭上容易形成一套自我約束的倫理——起碼不會在別人休息時放鞭(除除夕外,農村晚9點後基本就無人放鞭炮了)。
而這種農耕時代產生的習俗,則完全不適合城市。城市高樓密集,放鞭所產生的負外部性非常高,一聲炮響,能影響到非常密集的人群的生活,污染很難散去,而且很容易發生火災。城市人習慣是多元的,有人喜歡放鞭,有人不喜歡,放鞭的與不放鞭的就產生了嚴重的衝突。城市土地非常稀缺,並不像農村那樣有可以放鞭炮的私人空間,城市除居室外基本都是公共空間,公共空間中做放鞭炮這種影響他人生活的私事,就產生了侵權問題。還有,城市人的生活習慣並不相同,起居時間不一,在放鞭上很難形成一種最小限度地影響他人的倫理,人家休息時你放鞭炮,這些衝突都是不可調和的,不是靠政策一紙限放令就可以解決。
說到權利的衝突,力挺鞭炮者會說,你有休息的權利,可我也有放鞭炮的權利啊!我覺得,這是兩種不可等而視之的權利。前者的權利,也就是休息,它在價值次序上遠遠高於放鞭炮的權利。休息,是人基本的需求,不能較好地休息,就會影響到基本生存權,所以這種權利非常重要;而放鞭炮在權利的序列上則低很多,嚴格來說甚至算不上一種權利,你影響到他人的休息,就是不正當的,起碼要得到利益相關方的認可才算正當。
這種充滿了環境暴力和文化暴力、帶來無窮禍害、與城市生活格格不入的陋俗,在城市還是禁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