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屬於某一個或多個文化群體,這些文化幫助人們構建身份,從而形成不同的民族。
國家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發展和促進科學與文化,以便為科學研究和創意活動創造永久的自由空間。國際社會也將保護和捍衛每個個體的文化身份作為義務,比如1982年在墨西哥舉辦的世界文化政策大會上的《最終宣言》第7部分所表明的內容。
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國家具有的多樣性表現在其豐富而寶貴的歷史、風俗、傳統、藝術形式上,所有這些都是文化。無論是物質文化遺產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與文化傳統與價值體系緊密相連,是民族身份自豪感和歸屬感的基礎。
文化多樣性可以激發一個強大民族的感情,所謂強大民族是具有堅實傳統基石、其各個群體具有良好的文化實踐、對主權充分尊重的民族。
文化權是社會凝聚力和個體發展的重要支柱,是加強主權、創造集體意義的工具。
多元文化的國家擁有豐富和強大的文化,它們開啟了建立大同文化的烏托邦理想的第一步,在這種理想的文化裡,群體的文化發展和價值體系的交流將會消除我們所居住的星球上群體內外的差異、消除社會腐敗、環境暴力。
(作者系墨西哥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