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有關部門必要的監管權力
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權力是決定的一項重要內容。
根據決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決定同時明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併提供技術支持。
決定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首都網際網路協會顧問孔繁榮認為,決定為維護網絡安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有關主管部門首先要加強監管,對網絡運營商和服務商也要加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