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對一審判決並無異議,但檢方提起了抗訴。
檢方認為,趙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運送行為,使被運送人員越過國境,即應視為犯罪既遂。對於是否越過國境,檢方認為要看偷渡人員是否完成邊檢手續進入國際航班隔離候機區為標準,因為辦理邊檢手續後,其登機牌上已蓋有出境驗訖章,持該登機牌人員已經具備出境資格,離開邊檢站進入國際航班隔離候機區即視為出境。
終審
未登上飛機不算出境
該案二審時,北京市三分檢還提交了一份來自北京市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咨詢記錄。記錄顯示,邊檢機關對於申請出入境人員的檢查放行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本案中的方某實際已經持自己的信息通過了邊檢,形式上已經得到政府的出境許可,方某的行為屬於逃避邊防檢查的行為。其登機牌已經加蓋邊檢章,表示已通過邊防檢查。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方某雖通過了邊檢,但是其在登機前被查獲,並未完成偷越國境的行為,因此趙某的運送行為未得逞,系未遂。據此,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了檢方的抗訴。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