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7日電/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7日駁回檢方對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提出的批捕申請,決定不予批捕。
韓聯社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部長法官(裁判長)劉昌勳表示,綜合考慮保障嫌疑人的申辯權必要性及是否有銷毀證據之虞等,難以認定存在須排除不捕偵辦原則的逮捕必要性和事由。
檢方指控李在明涉嫌于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擔任城南市長時期與時任城南市政策室長鄭鎮相合謀,在原屬韓國食品研究院的國有土地開發樓盤的過程中,利用市長職務之便向私人開發商提供各種照顧,助其獲利1356億韓元(約合人民幣7.4億元),導致被排除在項目之外的城南城市開發公社蒙受200億韓元的損失。
法院方面表示,綜合嫌疑人的地位、相關批准文件、相關人員的陳述等來看,嫌疑人很可能參與了將城南城市開發公社排除在項目之外的行動。但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嫌疑人所享有的申辯權已從事實關係或法理角度達到被排斥的程度。
李在明還涉嫌于京畿道知事任內的2019年至2020年通過前京畿道分管和平事務的副知事李華泳以代付訪朝經費之由向裳邦爾集團會長金聖泰(音)索賄800萬美元。他還涉嫌于2018年12月與前城南市長金炳亮的秘書金鎮成(音)接觸,並要求金鎮成作為證人出庭為其涉嫌冒充檢察官案做虛假陳述。
法院就此表示,從核心關係人李華泳的陳述等截至目前的相關資料來看,嫌疑人對此是否認知和共謀、參與程度等存在爭辯餘地。法院還表示,從李華泳的陳述來看,的確存在周圍人物不當介入的情況,值得懷疑。但缺乏足以證明嫌疑人直接介入的證據。從其間掌握的各種資料以及嫌疑人擔任政黨黨首等情況來看,很難認定其有銷毀證據之虞。
檢方于本月18日向法院提出李在明批捕申請,21日國會表決通過了李在明拘留同意案,法院于26日進行了逮捕必要性審查,並於次日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這是國家禮賓次序排行第八的最大在野黨黨首憲政史上首次出庭接受逮捕必要性審查。由於李在明僅在3天前才結束為期24天的絕食示威,健康狀態依然不佳,他拄著拐杖走進法院。
在此之前,檢方還於今年2月16日就城南足球俱樂部(城南FC)贊助案、河南市慰禮和城南市大莊洞新城建設項目弊案提請法院批捕李在明。相應拘留同意案在國會遭否決。
李在明在法院審查結果出爐後走出看守所時表示,感謝司法部明確證明其為維護人權的最後一塊堡壘。朝野和政府都要銘記政治是要體察民生、開闢國家美好未來的,而不是為打壓對方。希望各方重返為國為民服務的真正的政治道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