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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6月19日電/“立法院”今天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從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若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參加組織的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此外,條文中也明訂,軍公教涉“共諜”行為,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的也要追繳;因“國安”威脅已從實體延伸到網路,三讀條文明定,“國安”維護及於網際空間。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舉行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現行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也增訂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罰則部份,現行法中不論是刺探、收集、交付、傳遞“國家機密”或是發展組織等行為樣態,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定,洩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另外,因網路“全國”快速普及化,駭客、恐怖分子或敵對勢力惡意對網路破壞、入侵、攻擊,引發公務機密遭竊、攻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已成為“國安”的重要課題。三讀條文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