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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國安法基本法地位平等
http://www.CRNTT.com   2020-07-16 10:09:55


律師會香港國安法圓桌會議的與會者合影,(左起)陳澤銘、傅華伶、湯家驊、譚惠珠、彭韵僖、梁愛詩、江樂士、關尚義、蘇紹聰、黎雅明(圖片來源:大公報)
  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據大公報記者馮瀚林報道:香港律師會昨日舉行香港國安法圓桌會議,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都是全國性法律,兩者法律地位平等,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等於香港國安法的地位低。如果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相牴觸,應由全國人大作出裁決。她又駁斥所謂香港變成“一國一制”的講法,強調很多案件在香港審訊,香港國安法是體現“一國兩制”。

  香港律師會昨日舉行圓桌會議,譚惠珠、原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等應邀出席。

  譚惠珠發言時指出,任何國家訂立國安法,都由中央政府和最高立法機關負責,中國亦不例外,這是中央的事權。

  她擔任基本法草委的時候,有份參與制定基本法第23條,當時因為內地有反革命罪,所以維護國家安全交由特區自行立法,但這樣不代表中央放棄事權。

  談到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她表示兩者都是全國性法律,法律地位平等,香港國安法是補足特區無法自行立23條的缺憾,並無取代基本法,特區亦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對於有人提出,如果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與基本法條文有牴觸,到底如何處理?她認為,基本法並無任何一條條文寫明香港法庭可以裁定全國性法律牴觸基本法,應該根據《立法法》交由全國人大作出裁決。

  譚惠珠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2條,如果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不一致,就以國安法為準,而全國性法律凌駕於本地法律。國安委的決定亦不會受到司法覆核,這個情況等同早前推出的實施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警方執行細則時,公眾可以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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