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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必須糾正
http://www.CRNTT.com   2020-09-07 20:56:40


  中評社北京9月7日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9月7日發表談話表示,近期香港社會圍繞香港通識教育科教科書中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屬於“三權分立”的表述問題再起爭議。我們贊同林鄭月娥行政長官的有關表態,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在教材中刪除有關內容的決定。應當毫不含糊地指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

  發言人表示,這一爭議涉及如何正確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問題。正確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必須首先準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就其政治體制的屬性和定位來說,是一種地方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由中央授予。體現國家主權的某些權力仍保留在中央政府,即使已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在行使時也受到中央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如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也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三權分立”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模式是有特定含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政治體制不應當與一個主權國家簡單類比,也不可能實行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基礎上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在香港也從未存在過。

  發言人表示,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政權架構設置及其運行中處於主導和核心位置。行政長官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政府負責。行政長官享有超出行政機關首長的廣泛權力,如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等。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大特徵。

  發言人表示,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行政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比如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立法的創議權;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等。基本法還明確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司法機關也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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