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11日電/台“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賦予大陸海協會來台設辦事機構法源,其中多項規範是高度保障。
中央社報道,條例草案及說明指出,主管機關許可大陸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例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時,應注意“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符合對等原則”。
條例草案依對等原則,授予大陸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分支機構以下權利:1、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2、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3、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4、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有4種情形不在此限);5、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方式行之;6、稅捐徵免;7、公務用品進出口便利;8、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保障及便利措施。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指出,海峽交流基金會到大陸設置辦事機構的相關配套措施在整理中,他指出,會很快處理。
王郁琦說,目前雙方互設辦事機構的經貿、文教、聯繫、交流、急難救助協處等功能有很高共識,會繼續向對方爭取其他實質功能,例如辦理旅行證件。
之前王郁琦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指出,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互設辦事機構避免形成此一印象。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所長張五岳指出,兩岸目前政治互信還不夠,處理相關事宜小心翼翼;台灣重視的是平等互惠,服務性、綜合性、漸進性的推動兩岸關係;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