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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圖片來源:新華社) |
中評社北京4月18日電(記者 海涵)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教授喬林生日前接受中評社記者採訪,就日本向海洋排放核廢水一事表達看法。他表示,日本執意決定向海洋排放核廢水,可以說是一種不反省、不負責的做法,也是一種不科學、不合法的行為。核廢水問題也會直接影響到日本與其利益攸關的地區國家的外交關係,也必然會波及地區水產品、農產品等相關國際貿易,影響到東亞區域合作和命運共同體建設的進程。
喬林生說,今年是日本大地震十周年,也是福島核事故十周年。在這個敏感時期日本政府不顧國內民眾和周邊國家反對,執意決定向海洋排放核廢水,可以說此舉是一種不反省、不負責的做法,也是一種不科學、不合法的行為。
首先,日本政府對福島核事故缺乏應有的反省。核廢水排放問題是核洩漏事故的延續,東京電力福島核電站事故調查委員會提交的《國會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書》(2012年)曾明確指出,本次事故“不是‘自然災害’,是明顯的‘人禍’。”無須說日本政府、東京電力在核事故處理、核能安全監管與核政策制定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日本理應反省核洩漏的人為之過,謀求穩妥處理辦法,而不是將錯就錯,擅自排放污水,造出新的“人禍”。
其次,日本擅排核廢水是極不負責的行為。核廢水的處理有罐體儲存、固化掩埋、蒸發釋放和海洋排放等多種方法,但日本卻選擇了一種對自己最省錢、最省力、最省事、最有利的辦法,那就是海洋排放。日本政府未主動對政策失誤、行為錯誤負責,而是將自身過失導致的災難性後果讓周邊國家甚至是全世界去承擔,這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
再次,日本執意排放核污水也是不科學的行為。福島核事故不同於切爾諾貝利核事故與三裡島核事故,如何處理持續不斷產生的大量核廢水,需展開縝密的科學研究,沒有先例可供參考。缺乏第三方機構和利益攸關方監督的日本單方面排放標準是否真正“合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核廢水是否都能處理“合格”,達到排放標準?核廢水含有的氚、碳14、鈷60和鍶90的環境累積效應到底對食物鏈和生態環境會造成何種影響?恐怕需要通過一定時期的龐大病例對照研究才有可能證實。
最後,日本排放核污水還是不符合國際法規定的行為。《倫敦傾倒公約》(《全稱《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明確指出“污染方原則上應承擔防污費”,全面禁止向海里傾倒核廢料。《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亦明確提出要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禁止“從陸上、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於傾倒而放出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日本作為公約締約國,理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日本此舉會給地區國家帶來哪些影響?對此,喬林生表示,日本若執意向海洋排放核廢水,此舉將直接打擊日本自身的水產業、食品行業和旅遊觀光業,也將嚴重影響日本自身的國際信譽和國際形象。
他認為,隨著核廢水的擴散,必將影響到周邊國家的漁業安全、食品安全,威脅到各國民眾的生命健康。從長期來看,甚至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引發世界性的海洋生態危機。
此外,喬林生還談到,核廢水問題也會直接影響到日本與其利益攸關的地區國家的外交關係,也必然會會波及地區水產品、農產品等相關的國際貿易,影響到東亞區域合作和命運共同體建設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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