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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健慈答中評:香港三權分工 各自制衡
http://www.CRNTT.com   2020-09-04 00:16:18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博士(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9月4日電(記者 沈而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日前明確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反對派卻齊聲表示質疑。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博士對中評社記者表示,香港由始至終都沒有“三權分立”,只是三權分工,各自制衡。他強調,行政主導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傅健慈指出,特區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清楚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傅健慈續指,《基本法》亦通過一系列條文的規定,保障了特首的憲制性權力超然立法、司法機構之上。《基本法》第四十九條提到,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第五十條提到,在一定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第七十六條寫明,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

  特首對司法機構的領導,亦在《基本法》中有所體現。傅健慈表示,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提到,特首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第八十八條提到,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行政主導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傅健慈強調,行政長官從來沒有干預司法獨立,只是基本法授權他委任法官,至於如何編排審訊的程式、由哪個法官及哪個法庭去審理案件都是由司法機構獨立負責;案件的審理是按照香港現有的法律去審,法官的獨立性也受到了保障,在審案時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涉。

  傅健慈表示,香港由始至終根本不是三權分立,只不過是三權分工,各自制衡。他認為,向社會釐清這個概念,需要特區政府從教育上正本清源,也需要社會的有識之士站出來,向市民宣傳和教育。

  針對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清晰界定三權分立,傅健慈反駁道,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責任,需要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大律師公會的說法沒有法律基礎和事實根據,如此聲明只會損害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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