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刊憲24日起禁日本10都縣水產品進口(憲報公告截圖) |
中評社香港8月24日電(記者 陸文煜)香港特區政府23日刊憲更改《食物安全條例》的《食物安全命令》,禁止來自日本10個都縣的水產品,以及有待完成檢測的日本其他地區水產品進口。有關命令將於24日中午12時起生效。
經更改的《食物安全命令》列明,凡源自日本東京、福島、茨城、宮城、千葉、群馬、栃木、新潟、長野和埼玉10個都縣,並於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以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均一律禁止輸入香港。
同時,凡於8月24日或之後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日本進口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如被食安中心抽查,且有待取得食安中心在輻射測試清關程序完成後發出的放行信,則一律不在香港境內供應。
特區政府在公告解釋,食用受放射性物質污染的食物,人體攝入的放射性劑量會增加,相關的健康風險包括患癌症,可能會較大。這些污水曾直接接觸核反應堆的活躍核原料,因此含有高濃度的不同種類放射性物質,其中有些半衰期甚長。有關安排前所未見,而過程會持續30年或以上。
特區政府指,任何受命令約束的人,違反命令的任何條款即屬犯罪,可判處第6級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