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6日電/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
國際在線綜合央視消息報道,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實施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國家安全及該流域的航運秩序。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武裝劫持中國船只、放置並運輸毒品、殺害中國公民、綁架人質勒索贖金,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和劫持船只罪。
法院認為: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本案造成我國公民13人殞命的嚴重後果,應當依照我國刑法從嚴懲處。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只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判決6名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00萬元。
糯康集團罪行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劫持我國船只、殺害我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我國船只“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十三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八萬餘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
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只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老撾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十五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羅某某、冉某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老撾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於某某聯繫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某、冉某某等人獲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