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鋒
辯護方申請兩公訴人回避
公訴方稱回避理由不成立
庭審現場,辯護方再次當庭提出公訴方第一公訴人與第三公訴人應當回避。辯護方認為,第一公訴人為南昌大學研究生畢業,在校當過老師,與周文斌曾為師生與同事關係。並且,第一公訴人當庭對周文斌表達了濃烈的個人情緒,將影響法庭公正、公平審判,故申請其回避;第三公訴人為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是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沒有資格作為公訴人,故申請其回避。
對此,公訴方當庭回應,辯護人申請公訴人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第一公訴人稱,自己只在開學典禮通過電視跟周文斌有過遠距離接觸,此次庭審是第一次與周文斌近距離接觸。此外,他代表檢方出庭指控是履職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完全可以做到客觀公正。第三公訴人則表示,青山湖區檢察院隸屬於南昌市人民檢察院,自己本身受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委托,作為公訴人是合法有據的。
進展
被告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稱須提前書面申請
審判長當庭重申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指出,辯護方申請第一公訴人回避的理由為第四種“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情況,但條文中的“其他關係”應當接近該條文中的其他三種情況所述關係,即檢察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等三種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