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5日電/河南省近日通過《河南省扶貧開發條例》,將對脫貧認定中作假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對其給予責令辭職等處理。
記者從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悉,條例要求在扶貧對象精准識別、精准幫扶、精准脫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弄虛作假或者脅迫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貧政策待遇。
在扶貧對象精准識別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未按照規定程序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扶貧對象或者故意將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扶貧對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脫貧認定工作中虛報數據、虛構事實,或者違反脫貧認定標準和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對其給予責令辭職等處理。
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貧項目;有違法所得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的;二是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或者貪污扶貧資金的;三是干擾、阻礙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四是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扶貧開發工作職責,對扶貧開發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