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9日電/昨日下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吉星鵬故意殺人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吉星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吉星鵬限制減刑;吉星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通費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鵬與被害人祁某(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星鵬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聞朋友講述祁某與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即就飲酒期間朋友所述之事與妻子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先後持菜刀、水果刀對妻子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祁某當場死亡。吉星鵬行凶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
焦點
主審法官:親屬未諒解故限制減刑
一審宣判後,承辦法官、南京市中院刑一庭審判員黃霞回應了吉星鵬殺妻案相關焦點問題。
為什麼認定犯故意殺人罪?
黃霞:本院認為,對被告人主觀故意的判斷不能僅依被告人對主觀方面的供述,而要結合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等具體案情綜合認定。經查,被告人吉星鵬對其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被害人的行為一直供認不諱。屍體檢驗報告也證實,被害人系被銳器刺戳、砍切頭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數十下致顱腦損傷合併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反映出其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故意,而非被告人所稱的僅有傷害的故意,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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