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
辦理期限如何規定?
1.受理—有關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應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2.辦結—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延期禁超30日。
3.複查—可自收到書面答覆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上一級機關複查。
4.複核—信訪人不服的,可自收到複查答覆起30日內請求複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複核;複核機關應自收到請求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哪些信訪不予受理?(6種情況)
1.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
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4.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複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走訪;
5.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複核)的;
6.已經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複核終結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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