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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廣電總局監管互聯網盒子 被批不願放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29 17:28:52


  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7月17日,由於受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稱“廣電總局”)下發互聯網電視機頂盒監管令的影響,樂視盒子的製造商樂視網(300104.SZ)股票遭到重創,甚至一度跌停。當日夜間,樂視網發布澄清公告稱,樂視網正在積極配合監管部門整改,並沒有被封殺。

  據財經網援引《中國經濟周刊》報道,不少民眾將此事與不久前廣電總局禁播美劇的事件聯繫起來,不禁對廣電總局提出疑問,“廣電總局怎麼什麼都能管?”而質疑集中在兩點:一是廣電總局對“盒子”的監管有沒有法律依據;二是目前中央號召簡政放權,廣電總局此舉是否積極響應了此號召?

  質疑一:181號文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據悉,廣電總局此次嚴格監管的全部依據來自俗稱的“181號文”,即指廣電總局在2011年10月下發的《持有互聯網電視牌照機構運營管理要求》。有網友認為,181號文屬於部門規章,因此181號文只有在廣電部門的法定權限內才有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副教授王旭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在目前的情況下,廣電總局的行政權限主要是依靠編制管理機構的三定方案來確定,沒有關於其職權的基本法律。

  因此,關於廣電總局的行政權限,實際是由2013年7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下稱“廣電總局三定方案”)所確定的。

  關於181號文,王旭認為該文件甚至稱不上規章,“從法律上說屬於‘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或者叫行政規定,它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能在文件中對公民設定權利或義務。當然,廣電總局是可以發布行政規定的,但只能是對上位法的具體執行,而不能設定許可或設定許可的相關條件。”據此,王旭認為,此次廣電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多只是一種政策發布和制定。

  質疑二:廣電總局的審批項目到底有多少?

  據了解,2014年3月17日,國務院60個部門集體“曬”出權力清單,其中,廣電總局共有行政審批事項53項,行政許可類48項,非行政許可類5項。涉及廣播影視方面的審批項目有30項,行政許可類27項,非行政許可類3項。

  根據廣電總局三定方案,國務院取消20項、下放7項廣電總局行政審批權限。涉及廣播影視方面的審批項目中,取消的共計7項,下放的有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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