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一天,陳智為調動到海南華僑中學工作請托曾紀寧給予關照,在曾紀寧家中送給其1000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2010年9月的一天,甘甜為了感謝曾紀寧在其調入海南華僑中學工作中給予的幫助,委托親屬周文宗在曾紀寧的辦公室送給曾紀寧2萬元,曾紀寧當場收下。
曾紀寧將其收受的346.2萬元、美元3000元均委托陳世忠代為保管。案發後,曾紀寧主動上繳贓款75萬元。曾紀寧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舉報了他人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經查屬實。
公訴機關海口市檢察院為,被告人曾紀寧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46.2萬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曾紀寧對指控的大部分事實表示沒意見,法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來源: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