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媽算家庭成員獲輕判
清遠市中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從曾某的毆打方式和部位,以及小佳頭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後果,可見其在實施毆打時的力度,顯示其主觀上對危害後果的放任,應屬間接故意,因此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有積極賠償的情節,同時考慮到該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且案發後曾某積極送醫救治,留在醫院守候沒有逃走,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12年。
“還是判得那樣重啊。”在看守所聽完法官宣判後,曾某無力地說。
經辦該案的法官表示,這類案件反映出,由於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並沒有把孩子當成獨立個體看待,而是將其當成私有財產或物品,甚至當成出氣筒、洩憤目標、報復工具。但其實並不是,父母毆打孩子,造成一定後果的,依然要和普通人一樣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新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