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家長以“愛”之名的管教屢成“奪命凶器”。究竟該怎麼做,才能換回家長的溫柔,才能讓父母的愛暖如春陽?
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現在很多家長的問題並不單單是不會愛孩子,而是缺少一個對家長或者是准家長們的教育平台。要讓每位家長樹立“孩子也是有權利的人”和“打孩子可能違法”的觀念,並進而樹立起每個人對孩子權利的認同與尊重。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案例:一名中學生晚自習時間玩手機,被老師發現後沒收。這名學生心懷不滿,在老師轉身走時吐了一口痰,老師發現後火冒三丈命令其把痰舔乾淨。在這名老師的監督下,學生不得不舔乾淨了自己吐的痰。學生家長認為老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將老師和學校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未成年人犯錯處罰應注意方式
案例:兩名不滿12歲的雙胞胎兄弟在書店偷拿了兩張光盤。書店的保安發現後,將他們當眾留置審問,造成二人精神極度恐懼。二人回家後害怕父母責罵,雙雙跳樓自殺。後其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書店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書店對孩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近24萬元;孩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機關處理未成年人問題尚且如此,其他部門自不待言,在處理相關事宜時,當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華西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