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以虛假信息騙取賬號名稱註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註冊信息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注銷登記等措施。
第八條 對冒用、關聯機構或社會名人註冊賬號名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注銷其賬號,並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