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孽種”思維作梗,“無知”少女容易走極端。在此類案件中,大多男女雙方感情基礎不牢固,事後男方缺乏責任心,有的稱自己沒錢躲了起來;有的已與女方分了手,稱不關自己的事。當懷孕女孩遭遇負心郎,棄婦幽怨,容易產生極端心理,將孩子視為“孽種”,一出生便視為多餘的“包袱”而將其處理掉,以終結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此外,還有些女孩是不幸被人強暴,不敢報案,也不敢告訴家裡人,發現懷孕後,自己默默挨到孩子出生,再將孩子殺害。
三是法律意識淡薄,不認為殺嬰是犯罪。她們往往很難將弄死嬰兒跟故意殺人罪聯繫在一起,事後反應平平,表現麻木,就當什麼事情都沒發生一樣,反倒認為是了結了一樁事。然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但凡生而為人,便具有生命權,無論親生與否,都不得隨意剝奪。儘管孩子出生的背景不盡如人意,但孩子是無辜的,殺嬰即是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 設立救助機構以解憂
承辦過此類案件的檢察官表示,為避免此類悲劇的發生,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當代父母應加強對年輕子女的教育和關愛,對孩子在成長期間的感情和生理情況多溝通了解,對孩子進行生理常識教育,以平常心對待性問題,多普及一些生理知識和保護措施。同時,與子女建立信任的情感關係,引導他們正確對待戀愛關係和兩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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