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日電/自己的老婆生病,導致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為了滿足性刺激,男子喬某專門添加資料顯示年齡在9至13歲之間的女孩為QQ好友,而後冒充生理老師,以視頻教學為幌子,先後誘騙16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其視頻裸聊,並將裸聊過程偷錄下來。而事實上,被其猥褻的女童可能多達23人。
今天上午,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令人震驚的通過網絡猥褻女童案,《法制日報》記者現場偏聽。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並無身體直接接觸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展開激烈辯論。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喬某為滿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興化市周莊鎮某小區其自住房內,通過QQ添加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為好友,冒充生理老師以視頻教學為名,誘騙16名幼女與其視頻裸聊。
辯方認為,指控被告犯猥褻兒童罪的法律依據不充分。猥褻兒童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猥褻的手段指的是與兒童直接發生接觸的行為,雖然猥褻手段有上述列舉的具體行為,還有“等行為”,但是沒有哪一個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沒有直接接觸兒童的猥褻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也沒有相關生效的最高院的指導案例證明利用網絡視頻猥褻兒童是一種犯罪行為,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喬某利用網絡尋求性刺激與兒童並未發生直接身體接觸,所以指控其猥褻兒童的法律依據不充分。
對此,控方認為,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只要有猥褻行為,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不論兒童是否同意,都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喬某與受害女童雖然沒有直接肢體接觸,但其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師,對受害女童造成心理上的強制,隨後誘騙女童自行實施猥褻行為並觀看他本人的猥褻行為,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其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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