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3日電/青島市兩個基層法院日前對去年清明節上墳燒紙引發火災的兩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決,給懷有僥幸心理、準備繼續違規燒紙者敲響了警鐘。
經青島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5日(清明節)10時許,被告人孫某某與其胞妹到即墨市某島省級旅遊度假區某村南部筆架山禿嶺處為其父親上墳(私自遷至該處),孫某某在點燃香、燒紙時引發火災,二人救火未果逃離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應當預見其在山上燒香、焚紙可能引起火災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劉某某明知孫某某是失火的犯罪嫌疑人而做假證明包庇,構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應懲處。認定被告人孫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0時40分許,被告人程某某至青島市某區某村東山“小螺口”處為其母親上墳,在使用打火機點香時,不慎將墳地旁邊的雜草點燃,撲救不及,引發山火。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認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