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終判決
學校負全部責任 賠學生12萬多元
“該課程是馬壩高級中學為了提高升學率而開設的,雖是選修課程,但是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因而對學生負有教育、保護義務……”,昨天,經審理,淮安市盱眙縣法院最終判決馬壩高級中學賠償王芳各項費用計人民幣128685元。
在庭審中,馬壩高級中學辯稱,事發時和王芳一起參加學習的有20多人,都是由劉梅老師一人教學,但只有王芳一人受到傷害,說明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芳在學校參加舞蹈訓練課程中受傷,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身並無過錯,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在事發時,王芳叫喊說不要撕腿,但老師仍強行壓腿,王芳之前無任何舞蹈功底,老師仍按照自己的一貫教學做法,其行為違背循序漸進的教學規律及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而且經法院調查,該校類似事故之前也有發生,但校方並沒有足夠重視,未採取相應措施來防範風險,未盡到管理、保護責任,致王芳受傷,其應當對王芳所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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