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關係是一種穩定關係,為這種證明設立有效期顯然是不合適的。”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滿傳說。他認為,不同文件應當設立不同的使用期限。存款證明或婚姻證明等可能隨著時間發生變化,但母子關係不同,不應歸為同一類。
證明有效期各地不同
重慶某派出所一名基層民警表示,他為公眾開具的戶籍證明有效期是兩個月,而這個期限是由系統自帶的,打印文件時自動生成。假如證明不規定有效期,戶籍證明紙頁就有可能被他人使用,就會產生風險。但該民警表示,當地開出的母子關係證明不存在有效期問題,其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也沒有注明有效期限。
該民警介紹,現在全國開證明都沒有統一格式,才會出現公眾為“我媽是我媽”等奇葩證明困擾的情況。而她個人認為,一般親屬關係都是基於血緣關係,規定有效期確無必要。
王滿傳認為,各種證明可視為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政府的“簡政放權”除了解決審批多的問題,還應解決“審批難”和“審批亂”的問題。“審批難”可體現為“奇葩證明”數量多,需對前置條件進行清理;“審批亂”則體現為審批程序和標準不同。
戶口本“最沒用”?
有戶口本卻不能證明“我媽是我媽”,必須通過“證明”來證明母子關係,這樣的案例在網上能搜索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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