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簡政放權改革本身也需要“法”的護航。為強化對改革的法治保障,把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普遍性降費等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確定和鞏固下來,此次會議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相關條款進行一攬子修改,並增加釐清部門監管職責、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規定。“放”和“管”,可謂托舉市場活力的“兩翼”,不可偏廢。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邏輯,要求對“管”樹立全新理念。除了放管結合,管本身也需要改。當天常務會確定修訂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更多向中小企業傾斜。現實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活躍的中小企業,已成為創造新技術、新業態的生力軍。它們的創造力和靈活性決定了,其在提供新供給方面可以大有作為。
好的“管理”,應該通過更完善的認定,對這些企業提供更大的普惠性政策扶持。李克強在會上強調,列出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確有必要,但如果列得過細,像一個目錄,就成了正面清單。目錄以外的新技術、新企業,不僅得不到支持,反而可能被“卡”。“別這邊說鼓勵,那邊就成了市場准入的門檻。”他說。
“現在新技術層出不窮,甚至隨時有顛覆性技術出現。列得太細,就把那些想象不到的技術排除在外了。還是應該更開放,多留一些餘地。”總理說,“但是對涉及安全的,尤其對人的生命財產有損害的,要規定得非常清楚。”
對於高新技術和中小企業,李克強明確了一點:只要消費者有需要,就應該鼓勵通過新技術實現新供給,通過市場加以對接。可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思路,確實一以貫之體現在國務院各項政策的細節當中。
(來源:中國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