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此,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了五項政策,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鬆綁”。會議確定,鼓勵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享受新的政策,以調動創新主體積極性。
一是自主決定轉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鼓勵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成果。支持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這是充分尊重科研單位的主體地位,尊重科研創新的自主權。
二是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轉移和交易價格要按程序公示。這是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利益歸宿,國家不再“雁過拔毛”,不再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上“揩油”。
三是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於50%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這兩個50%主要是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使其充分享受發明專利的“獲得感”。
四是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這是給科技人員吃定心丸,解除其心頭之患。
五是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加快向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財稅措施。這是從考評機制上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同時給予財稅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出台的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要想落地,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特別是要打通法律通道,讓科研人員“陽光燦爛”去拿這些獎勵而沒有後顧之憂。目前科技成果入股在落實中還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障礙,現行的商事登記制度對獎勵股份的登記是不接受的,很多地方工商部門並不認可非現金註冊,無形資產入股也涉及到稅收問題,若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則可能關係到資產流失問題,還有“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這些都需要修改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來落實,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但不管怎麼說,喚醒沉睡的科技成果已是大勢所趨,封閉的大門已經敞開了,科技成果可以堂堂正正地走出“深閨”,去與“意中人”相會。
(來源:中國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