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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排除非法證據避免冤錯案件
http://www.CRNTT.com   2012-12-26 23:41:05


  中評社北京12月26日電/中國公安部近日發佈了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均作了進一步嚴格規定,力求通過嚴密辦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證據意識。

  新華社北京報道,據介紹,為避免發生冤假錯案,《規定》明確指出:“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並明確了非法證據被排除後的法律效果,即“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為解決片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不注重收集其無罪、罪輕申辯的問題,《規定》增加了全面審查、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規定,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並附卷。

  《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核實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以及告知辯護律師移送起訴情況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規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託辯護律師需要經過批准的規定。

  為保障律師會見權,《規定》強調“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證律師在法定期限內確實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不得監聽”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公安機關不得派員在場。

  《規定》設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作了規範,規定只有在立案後才能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並要求必須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嚴格審批,確保依法規範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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