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11月19日下午,藝人伊能靜狀告某媒體雜誌報道其與潘粵明戀情案在朝陽法院開庭。伊能靜本人親自到庭。伊能靜稱報道對自己孩子的影響非常大,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原告伊能靜:與潘粵明是工作夥伴、普通朋友
庭審當天,伊能靜親自現身,身著黑風衣,步伐輕快,從下車到進法院只花了兩分鐘,全程一語不發,妝容精致面帶微笑。
2013年8月天津一家雜誌的封面及第32、33頁,分別用醒目標題,並配以大篇幅圖片刊登了一篇名為《離異產生共鳴—潘粵明 伊能靜急重組家庭》的嚴重失實報道。法庭上,伊能靜拿出一張張照片向法官講解,稱照片並非她和潘粵明約會的照片,“那張照片是我參加一個頒獎禮的活動的照片。”伊能靜表示,該雜誌封面上她和潘粵明“看似很親密的照片”是被拼接出來的。伊能靜稱,該雜誌所刊登的照片均是劇照、工作照等,並非單獨約會。
因此,伊能靜要求被告收回並銷毀所有涉嫌侵權的雜誌;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以及雜誌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伊能靜認為,報道轉載後對她孩子的影響非常大。她與潘粵明就是工作上的夥伴,生活上的普通朋友。
當天,伊能靜的代理律師首先質疑被告的報道手法,“被告直接通過照片,而沒有通過採訪通過當事人的意見和反饋,就開始定性這中做法是否可以?作為媒體他的報道沒有記者參與是否可以?如果是推斷性的說戀情怎樣,我想伊能靜也不會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律師強調報道中的很多字眼明顯對伊能靜造成名譽傷害,“裡面很多字眼,包括徹夜留宿、寄宿潘家、一個單身女性在另外一個男性家中寄宿這些字眼明顯對她的聲譽造成影響。”對此報道,潘粵明則不需要作為證人出庭,律師稱:“在接下來的審理中潘粵明不需要作為證人出席,只需要被告去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報道有理有據,但是從我們提交的證據和庭審的內容看來,被告達不到這樣的證明目的,法院應當會認為被告涉嫌侵權。”
被告某雜誌:文章是善意的 已刊登了致歉信
但被告認為,他們的文章是善意的,詞匯和文章的內容也是積極和鼓勵的,原告引用個別詞語起訴,沒有引用讚美原告的詞匯,被告對原告大方懂事的讚美和對原告的正面評價都沒有提及。被告已經與原告及原告的經紀人溝通,刊登了致歉信。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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