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是有意而為之,無意識的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同樣需要擔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鏈接
煙灰缸案:
業主集體賠償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慶市民郝某被樓上墜落的煙灰缸砸中頭部,共住院治療112天,用去醫藥費8萬多元。法院根據過錯推定原則,由當時有人居住的23戶住戶分擔該賠償責任,各賠償8101.5元。
菜板案:
業主無人賠償
2001年6月20日,家住濟南市的孟老太太,被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在地,送醫院搶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飛。由於找不到扔菜板的人,而且菜板的墜落位置也不明確,法院最終判定無人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燕趙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