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求助
送孩子讀書避免受傷害
林玉鬆稱,他現在每天都要把孩子帶在身邊,“她打得太狠了,把兒子留在家裡我怕出事”。林玉鬆說,岳維芝並不是小文的生母,小文的母親在他出生後不久就離家出走了。前年6月,由朋友介紹,林玉鬆從貴州將岳維芝接到北京一起生活,兩人沒辦結婚手續,“就想著能有個人在一塊過日子,晚上回家能有口熱飯”。
提起孩子身上其他的傷口,林玉鬆說,今年5月後,岳維芝一直在家照顧孩子,小文身上才開始出現傷疤,“都是她打的,拿起鋁合金條子就往身上打”,6月份,孩子的右胳膊上臂曾經被打折,打了石膏才恢復。兩人為此吵過幾次,“哪怕是小竹條打打屁股,我也不說什麼。可下手不能這麼重啊”。有時候岳維芝還會咬小文,林玉鬆說孩子背上的圓點狀傷口都是被她咬的。
林玉鬆希望能給孩子找個學校讀書,認為這樣也許能避免孩子再受到“繼母”傷害。如果無法安頓好孩子,他表示只能選擇帶著孩子離開。
專家說法
家庭不具監護能力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分析,如果孩子的父親與岳維芝未辦理合法的結婚手續,《婚姻法》對岳維芝並不適用,岳維芝對孩子也沒有撫養的義務。但是,既然孩子的父親將其托付給岳維芝照顧,她就必須要承擔起照顧好孩子的責任。其間,如果岳維芝毆打孩子,甚至用刀劃傷孩子,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可以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主任宗春山分析表示,如果家庭具有暴力和精神虐待,家庭不具有監護能力。這種情況應該採取司法干預,剝奪父母的監護權,追究父母的責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但不是唯一監護人,當父母無法盡到監護責任時,政府應該主動承擔起孩子的監護責任。
宗春山表示,保護兒童人人有責。如果見到家庭暴力,虐待兒童,鄰居有報告和監督的責任,可主動阻止和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