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邯鄲一局長貪1.4億 在榆林高速路上跳車自殺”一事經報道後,13日,此事又有新消息,據稱死者跳車前曾吐血,家屬懷疑被人相逼(7月14日《華商報》)。
家屬的這種猜測能不能站住腳?其他人無法給出正確的答案,相信警方根據各種線索很快就會讓真相大白於天下的。問題的關鍵是,這個局長自殺以後還要不要繼續深挖下去?
近些年來,貪官畏罪自殺的消息屢屢見諸媒體,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了。從效果看,貪官這樣做,其結果就是“死了他一個,保住好多人”。首先是貪官的家人受益匪淺,那些受賄來的房產、財物無法追究來源,很可能就不會被沒收了。其次,貪官的同盟者以及背後“靠山”可以高枕無憂,彈冠相慶了,死人是不會招供的!
在我國,貪官只有在法院判決以後才能證明他們有罪,於是,只要貪官在法院判決以前自殺了,案件就無法進入法律程序,訴訟就要終止。因此,應該建立新的制度,貪官即便是自殺身亡了,也要小河溝裡行船——一竿子插到底,必須追究貪官的責任,不能讓他們違法得來的東西變成惠及家人的“遺產”,更不能讓他們的同盟者以及背後“靠山”逍遙法外。
(來源:《揚子晚報》) |